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本府于2024年3月28日發(fā)布了實施成片開發(fā)建設的征收土地預公告(榮昌府公〔2024〕22號)。根據社會穩(wěn)定風險評估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,組織有關部門擬定了實施成片開發(fā)建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,現將具體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補償安置具體內容。詳見附件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》。
二、異議反饋渠道。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、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》有異議的,應當于公告期滿前通過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的方式,向榮昌區(qū)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提出書面意見。書面意見應當簽字、加蓋手印(印章)并附具身份證明材料(地址:重慶市榮昌區(qū)海棠七支路118號208室;郵編:402460;聯系電話:023—46782507;聯系人:楊永誠)。
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》不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,本府將依法組織聽證。
三、辦理補償安置登記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、期限。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、使用權人應當在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》公告后30日內,持不動產權屬證明、身份證明、戶口簿等材料到仁義鎮(zhèn)人民政府辦理補償安置登記,并在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》確定后30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(地址:仁義鎮(zhèn)人民政府308室,聯系電話:18716694100,聯系人:鄒矗張)。
四、確定具體人員安置對象的期限
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30日內,按照《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》(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)第十六條的規(guī)定確定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。具體人員安置對象按有關規(guī)定公示、初審、復核和核準。
本公告期限為30日。
特此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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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征地補償安置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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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重慶市榮昌區(qū)人民政府
?2024年6月4日
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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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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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實施成片開發(fā)建設的需要,榮昌區(qū)人民政府擬征收仁義鎮(zhèn)瑤山社區(qū)10組、11組集體土地1.0296公頃。根據《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》(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)、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渝府發(fā)〔2021〕14號)、《重慶市規(guī)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重新公布征地區(qū)片綜合地價的通知》(渝規(guī)資規(guī)范〔2023〕10號)、《重慶市榮昌區(qū)人民政府關于印發(fā)重慶市榮昌區(qū)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》(榮昌府發(fā)〔2021〕13號)和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結合我區(qū)實際,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下:
一、征收范圍及土地現狀
擬征收仁義鎮(zhèn)瑤山社區(qū)10組、11組集體土地1.0296公頃。具體范圍見擬征收范圍示意圖。
擬征收土地的權屬、地類、面積詳見《土地分類面積和征地安置人員情況表》(附件1)。
二、征收目的
土地征收后,擬用于實施成片開發(fā)建設。
三、補償方式和標準
(一)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。
征收農用地、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,不分地類,按照公布的區(qū)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。區(qū)片綜合地價中,土地補償費占30%,安置補助費占70%,具體補償費用情況詳見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表》(附件2)。
1﹒土地補償費。土地補償費由榮昌區(qū)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。其中,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,土地補償費的80%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(fā)放給承包經營戶,土地補償費的20%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;征收未發(fā)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,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。
2﹒安置補助費。安置補助費由榮昌區(qū)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按照35000元/人的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。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,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;不足的,由榮昌區(qū)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。
(二)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。
1﹒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,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和建設用地后的面積為準,補償標準為8000元/畝。
涉及征收林地的,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的,按照綜合定額補償標準進行補償。
2﹒其他地上建(構)筑物以實際清理丈量為準計算,補償標準按《重慶市榮昌區(qū)人民政府關于印發(fā)重慶市榮昌區(qū)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》(榮昌府發(fā)〔2021〕13號)文件附件3執(zhí)行。
3﹒支付方式。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補償費由榮昌區(qū)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按規(guī)定標準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,并委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所有權人;仁義鎮(zhèn)人民政府及瑤山社區(qū)負責監(jiān)督落實兌付給所有權人,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所有權人在規(guī)定時間內領取;其他地上建(構)筑物補償費由榮昌區(qū)房屋征地拆遷中心按規(guī)定標準支付給所有權人。
4﹒建(構)筑物及其它附著物的拆除。由仁義鎮(zhèn)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拆除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補償:
1﹒違法建(構)筑物;
2﹒區(qū)人民政府發(fā)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、樹木等附著物;
3﹒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。
四、人員安置人數及安置方式
人員安置對象范圍及具體確定辦法,按照《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》(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)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本次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共11人(附件1),具體人數以區(qū)政府核準的人數為準。由榮昌區(qū)房屋征地拆遷中心采取發(fā)放安置補助費的方式進行安置,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(fā)放標準為35000元。
五、社會保障
對符合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實施繳費補貼。具體如下:
(一)補貼對象。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中,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人員。
以下人員不屬于補貼對象:1.按照或參照渝府發(fā)〔2008〕26號文件規(guī)定,已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(被征地安置人員)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;2.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,或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關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。
(二)補貼年限。根據補貼對象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的年齡確定補貼年限,最低2年,最高15年。具體補貼年限如下:
年齡 |
補貼年限 |
男性:年滿50周歲及以上 女性:年滿40周歲及以上 |
15年 |
男性: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 |
14年 |
年滿38周歲不滿40周歲 |
13年 |
年滿36周歲不滿38周歲 |
12年 |
年滿34周歲不滿36周歲 |
11年 |
年滿32周歲不滿34周歲 |
10年 |
年滿30周歲不滿32周歲 |
9年 |
年滿28周歲不滿30周歲 |
8年 |
年滿26周歲不滿28周歲 |
7年 |
年滿24周歲不滿26周歲 |
6年 |
年滿22周歲不滿24周歲 |
5年 |
年滿20周歲不滿22周歲 |
4年 |
年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 |
3年 |
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 |
2年 |
(三)繳費補貼標準。繳費補貼標準為5500元/人·年。
(四)其他事項。具體補貼辦法及其他有關規(guī)定,按照《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渝府辦發(fā)〔2021〕96號)執(zhí)行。
本方案未盡事宜,按照市、區(qū)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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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1﹒土地分類面積和征地安置人員情況表
2﹒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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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:公頃、人
被征土地所有權人 |
本次征地 前總面積 |
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積 |
本次征地分類面積 |
人員安置對象人數 | ||||
總面積 |
其中 | |||||||
農用地 |
建設用地 |
未利用地 | ||||||
其中:耕地 |
合計 | |||||||
仁義鎮(zhèn)瑤山社區(qū)10組(原潮水村1社) |
12.6948 |
9.3575 |
0.5438 |
0.2780 |
0.5438 |
|
|
7 |
仁義鎮(zhèn)瑤山社區(qū)11組(原潮水村2社) |
17.7953 |
12.9076 |
0.4858 |
0.1536 |
0.4858 |
|
|
4 |
|
30.4901 |
22.2651 |
1.0296 |
0.4316 |
1.0296 |
|
|
11 |
附件之附件二
單位:公頃、畝、元/畝、人、元/人、元
被征土地所有權人 |
征地面積 |
區(qū)片綜合地價標準 |
土地補償金額(30%) |
安置補助費(70%) |
兩費合計 | ||||||
人員安置對象人數 |
安置補助費發(fā)放標準 |
支付后有結余 |
支付后無結余 | ||||||||
公頃 |
畝 |
安置補助費結余部分 |
補償金額 |
安置補助費補足部分 |
補償金額 | ||||||
仁義鎮(zhèn)瑤山社區(qū)10組(原潮水村1社) |
0.5438 |
8.1570 |
53500.00 |
130919.85 |
7 |
35000.00 |
60479.65 |
305479.65 |
|
|
436399.50 |
仁義鎮(zhèn)瑤山社區(qū)11組(原潮水村2社) |
0.4858 |
7.2870 |
53500.00 |
116956.35 |
4 |
35000.00 |
132898.15 |
272898.15 |
|
|
389854.50 |
合計 |
1.0296 |
15.4440 |
|
247876.20 |
11 |
|
193377.80 |
578377.80 |
|
|
826254.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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